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guo)國務院令 第7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shou)國家秘密法實施条例》已經(jing)2024年6月26日國務院第35次常(chang)務會議修订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qi)施行(xing)。 总理 李強 2024年7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shou)國家秘密法實施条例 (2014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國務院令第646號公布 2024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guo)國務院令第786號修(xiu)订(ding)) 第一章 总 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xia)簡称保密(mi)法)所確立的法律框架與基本原則,結合實际(ji)工(gong)作需求,特製定本(ben)条例。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對保守(shou)國家秘密(以(yi)下簡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yang)保密工作领导機構作為國家保密工作的最高決策與(yu)协調機構,负責統领全國保密工作的顶層設計、統筹协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在維護國家機密安全(quan) 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领导機構擔负着統领本地區保(bao)密工作的重要職責,在中央(yang)保密工作领导機構的統一部(bu)署指导下,负責贯彻落(luo)實黨和國家製定的保(bao)密工作战略以及各項重大政策措施,對涉及(ji)國家(jia)秘密、商業秘密(mi)和個人隐私的保密重大事項進(jin)行統筹协調,組織推進保密工作的(de)各個重要環節,同時強 第三条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主(zhu)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bao)密行政管理部(bu)門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區域(yu)内的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秘密的(de)安全保護得(de)到有效執行。 第四条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围内负責管理(li)或者指导(dao)本系統的保密工作,對保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况進行(xing)监(jian)督檢查,並可以根據實际工作需要製定或(huo)者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涉及主管(guan)業務範围内的具體保密規定和實施細則。 第(di)五(wu)条 國(guo)家(jia)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xia)簡称機(ji)關、單(dan)位)在履行信息管(guan)理職責時(shi),不得將依法應当向(xiang)社會公衆公開的(de)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同時也(ye)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向(xiang)无關人員公開,以保護國 機(ji)關、單位應当建立和實行保密(mi)工(gong)作責任製,明確承(cheng)擔本機關、本單位保密工作的主體責任。其中,機(ji)關、單位主要负責人(ren)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负总體責任(ren),需要將保密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體系。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責人和分管業(ye)務工作的负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围内對保密工作(zuo)承擔领导責任,確保相(xiang)關製度得到有效執行。 機(ji)關、單位應当加強保密工作力量建設,中央國家機關應当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專(zhuan)職保密干部,其他機關(guan)、單位(wei)應当(dang)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负責保密工作。 機(ji)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製情况應当納入年度(du)考評和考(kao)核内容。 第七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当加(jia)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键保密科學技術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應当推動保密科學技術自主创新,加強對關(guan)键保密科學技術產品研发工作的指导和协調(diao),鼓勵和支持保密科學技術的深入研究與(yu)實(shi)际應用,推進保密(mi)技術體系的完善和升級。 第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bu)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当列入本級预(yu)算。機(ji)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suo)需(xu)經費應当列入本機關、本單(dan)位的年度预算或(huo)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当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yu),通過多種形式強化保密觀(guan)念在社會各層面的傳播。干部(bu)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当會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訓工作職(zhi)責,確保各級公務員系統掌握保密法律法(fa)規和(he)工作要求。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当將保密(mi)教(jiao)育納入教學體系,使保密知识成為(wei)干部培养的必修内容(rong)。教育行政部門應当推動保密(mi)教(jiao)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學校教(jiao)育阶段培(pei)养全民保密意识。 機(ji)關、單位應(ying)当定期(qi)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工作優良傳統、保密形勢任務、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ji)術防範、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訓,通過系統的學習(xi)使工作人員(yuan)深入理解國家保密政策,掌握涉密信(xin)息處理 第十条 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激勵保障機製,加強專門人才隊(dui)伍建(jian)設、專業培訓和裝備配備,不断提升(sheng)保密工作的專業化能力和實际水平。為此需(xu)要在人才(cai)招聘、薪酬待遇、職業发展等方面(mian)建立健全的激勵體系,同時配(pei)置與保密工作相適應的現代化技(ji)術裝備和工具。 第十一条 對(dui)有下列表現(xian)之一的組織和個人,應当(dang)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給予表彰和奖勵: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護國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da)涉(she)密活動中,為維護國家秘密安全(quan)做出突出貢献的; (三)在保密(mi)科學技術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ji)的; (四)及時檢舉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國家秘密行為的; 在日常工作监督(du)或信息安全管理中(zhong),发現他人泄(xie)露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mi),要立即(ji)采取补救(jiu)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wei)害后果的行為。 (六)在保密(mi)管理等涉(she)密岗位工作,忠(zhong)於職守,嚴守國家秘密(mi),表現突出的; (七)其(qi)他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工作中做(zuo)出突(tu)出貢献的。 第二章 國(guo)家(jia)秘密的範围和密級 第(di)十二条 國家秘密及其密(mi)級的具(ju)體範围(以下称保密(mi)事項範围(wei))應当明(ming)確規定(ding)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称、密級、保密期(qi)限、知悉範围和產生層級。 保密事項(xiang)範围應当根據情(qing)况變化及時調整。製定、修订保密(mi)事項範围(wei)應当充分论證,聽取有關(guan)機關(guan)、單位和相(xiang)關行業、领(ling)域專家的意见,確保保密工作的科學性和针對性。 第十(shi)三条 有定(ding)密權限的(de)機關、單位應当依據本行業、本领域以及相關行業、领(ling)域保密事項範(fan)围,製(zhi)定國家秘密事項(xiang)一覽表,並報同級保(bao)密行政管理部(bu)門備案。该一覽(lan)表是對(dui)本機關、單(dan)位所管理的國家秘密進行分類管(guan)理的重要工具,有助於明確定密責任和範(fan)围边界(jie)。 第十四(si)条(tiao) 機(ji)關、單位主要(yao)负責人(ren)為本機關、本單位法(fa)定(ding)定密責任人,在國(guo)家(jia)保密製度框架下,根據日(ri)常工作需要和保密管理的實际情(qing)况,可以明確(que)本(ben)機關、本單位其他负(fu)責人、内設機構负責(ze)人或者其他人員為指定定(ding)密責任人,以形成(cheng)層級清晰、職責明 定密責任人、承辦人應(ying)当接受專(zhuan)門的定密培訓,確保充分熟悉定密職(zhi)責和保密事項的具體範围,並準確掌握(wo)定密的相關程序與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 定密責任人在法律賦予的職責範围内承擔國家秘(mi)密(mi)的確定、變更和解除等全面工作,同時(shi)需要指导和监督職責範围内的定密(mi)工作執行情况。 (一)審(shen)核批準承辦人(ren)擬定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 對本機關、本單位依據保(bao)密法規確定且仍在有(you)效保密期限内的國家秘密進行全面審核,綜合(he)考量信息安全状(zhuang)况與公開必要性,作出是否變更密級或者(zhe) (三)參與製(zhi)定修订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mi)密事項一覽(lan)表; 對於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具體屬於何種密(mi)級(ji)判断不明確的事項,應(ying)当先行擬(ni)定相應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將(jiang)相關材料報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最終確定和審批。 第十六条 中央(yang)國家機(ji)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級(ji)機關可以根據自身保密工作的實际需要或者根(gen)據有關機關、單位(wei)的具體(ti)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明確規定的定密權限範围、授權範围内作出(chu)定(ding)密授權。 在无法(fa)按照前款規定(ding)授權的情况下,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bu)門可以根據保密工作的實际需要,或(huo)者根據有關機關、單位的(de)申請,依法作出定(ding)密授權決定。 定密授權應当(dang)以书面(mian)形式作出,確保授權過程的(de)正式性和可(ke)追溯性。授權機關應(ying)当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xing)定密授權(quan)的情况進行全面监督,檢查(cha)其在國家秘密管理(li)工作中的合規情况。 中央(yang)國家機(ji)關、省級機關和省、自治(zhi)區、直辖市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作(zuo)出的定密授權,報國家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men)備案;設(she)區的市級機關作出的定密授權,報省、自治(zhi)區、直辖市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qi)条 機(ji)關、單(dan)位應(ying)当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fan)围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經審核批準后,機(ji)關、單位應采取相應的保(bao)密措施予(yu)以保護,確保國家秘密信息的安全(quan)管理(li)。 機(ji)關、單位對應当定密(mi)但本機關(guan)、本單位没有定密權限的事項,應当先行(xing)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進行妥善管(guan)理,並依照(zhao)法定程(cheng)序,報(bao)送(song)上級機關、單位按照規(gui)定權限確定其(qi)密級;在没有上級機關、單位(wei)的情况下(xia),則應当報有(you)定密權限的業(ye)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確定,以確保信息安全得到有效 機(ji)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能够明確密(mi)點的(de),按照(zhao)國家保密規定確定並標(biao)注。 機(ji)關、單位在執行上級部門已明(ming)確確(que)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承辦其他機關、單位所確(que)定的國家秘密(mi)事項的過程中,当涉及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当根據(ju)所執行、辦(ban)理的國家秘密事項本身的具體密級(ji)等級、保密期限範(fan)围和知悉範围(wei)等要素,依(yi)法(fa)派生定密,形成相應的派生國家秘密。 (一)與已確定的(de)國家秘密事項完全一(yi)致的; (二)涉及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密點的; (三)對已(yi)確定的(de)國家秘密事項進行概括总結、编輯整合、具體細化的; (四)原定密機關(guan)、單位(wei)對使用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有(you)明確定密要求的。 第十九条 機(ji)關、單位(wei)對所產生的國家(jia)秘密,應当按(an)照保密事項範(fan)围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時間;不能(neng)確定的(de),應当確定解密条件。 國家秘密的(de)保密期限,自(zi)標明的製发日起計算;不能標明製发日的,確定该國家秘密的(de)機關、單位應当书(shu)面通知知悉範(fan)围内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mi)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suan)。 第二十条 機(ji)關、單位應当依法限定國家秘(mi)密的知悉(xi)範围,對知悉機密級以上(shang)國家秘密(mi)的人員,應当(dang)作出記錄。 第二十一条 國家秘密载體以及屬於(yu)國(guo)家秘密的設備、產品(以下簡称密品)的明顯部位應当作出國家(jia)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ying)当標(biao)注密級、保密期(qi)限。國家秘密的密級(ji)或者(zhe)保密期限发生變更的,應当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chu)變更。 无法作(zuo)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该國家秘密的(de)機關、單位應当书(shu)面通知知悉範(fan)围内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二条 機(ji)關、單位(wei)對所確定的國家(jia)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除或者變更規定的,應当(dang)及時解除或者變更。 機(ji)關、單位對不(bu)屬於本機關、本單位(wei)確定的(de)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除或者變更規定的,可以向原定(ding)密機(ji)關、單位或(huo)者其上級機(ji)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an)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de)檔案,由原定密機(ji)關、單(dan)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mi)審核。 第二十三条 機(ji)關、單位被(bei)撤銷或者合並、分立的(de),该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de)變更和(he)解除,由承擔其職(zhi)能的機(ji)關、單位负責;没有相應機(ji)關、單(dan)位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bu)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负責。 第二十四条 機(ji)關、單位发(fa)現本機關(guan)、本單(dan)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当的,應当及時纠正;上級(ji)機關、單位发現(xian)下(xia)級機關、單位國家秘(mi)密(mi)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当的,應当及時通知其纠正,也可(ke)以直接纠正(zheng)。 第二十五条 機(ji)關、單位對(dui)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範(fan)围没有規(gui)定的不明確事項,應当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並自擬定之日起(qi)10個工作日内報有關部(bu)門確(que)定。擬定為絕密級的(de)事項和(he)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確定;其他機關(guan)、單位擬定的機密(mi)級(ji)、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zhi)區、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dao)報(bao)告后,應(ying)当在10個(ge)工(gong)作日内作出決定。省、自治(zhi)區、直辖市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還應当將所作(zuo)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条 機(ji)關、單位對已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是否屬於(yu)國家秘密或(huo)者屬於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ding)密機(ji)關、單位提出异議,由原定密機(ji)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ji)關、單(dan)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li)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异(yi)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ban)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de)事項和(he)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guan)、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zhi)區、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zhi)區、直辖市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异議(yi)的,可以報(bao)國家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mi)機關(guan)、單位或者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men)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当按照主张密級中的最高密級(ji)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製度 第二十七条 國家秘密载體(ti)管理應当遵守下列(lie)規定: (一)製作國家秘密载體,應当由(you)本機關、本單位(wei)或者取得國家秘(mi)密载體製作、复製资質的單位承擔,製作場所(suo)、設備應当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二)收发國家秘密载體,應当履行清點、编號(hao)、登(deng)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jia)秘密载(zai)體,應当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tong)信或者其他符合國家(jia)保密規定的方式進行; (四)阅讀(du)、使(shi)用國家秘(mi)密载體,應当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場所進行; (五)复製國家秘密载體或者摘錄、引用(yong)、匯编屬於國家秘密的内容,應当按照(zhao)規(gui)定報批,不得擅自改(gai)變原件(jian)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围,复製(zhi)件應当加盖复製機關、單位戳(chuo)記,並視(shi)同(tong)原件進行管理; (六)保(bao)存國家秘密(mi)载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当(dang)符合國家保(bao)密規定; (七)維修國家秘密载體,應当由(you)本機關、本單位專(zhuan)門技術(shu)人員负責。確需(xu)外單位人員(yuan)維修的,應当由(you)本機關、本(ben)單位的人員現場监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dan)位以外維修的,應当(dang)符合國家保(bao)密規定; (八)攜带國家秘密载體(ti)外出,應当(dang)符合國家保(bao)密規定,並采取可靠的保(bao)密措(cuo)施。攜带(dai)國家秘密载體出(chu)境,應(ying)当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li)審批手續; (九)清退國家秘密载體,應(ying)当按照製发機(ji)關、單位要(yao)求(qiu)辦理。 第二十八条 銷毁國家秘密载體,應当(dang)符合(he)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毁的國家秘密信息无法還原。 銷毁國家秘密载體,應当履行清點、登(deng)記、審批手續,並(bing)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工作機構或者(zhe)指定的單位銷毁。機(ji)關、單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毁少量國(guo)家秘密(mi)载體的,應当使用符合國家保(bao)密標準的銷(xiao)毁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 絕密級國家秘密载(zai)體管理還應当遵守下列規定: (一)收发絕(jue)密級國家秘(mi)密载體,應当指定(ding)專人负責; (二)傳遞、攜(xie)带絕密級國家秘密载體,應(ying)当兩人以上同行,所(suo)用包(bao)裝應当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三)阅讀(du)、使用絕密級國家秘密载體,應当在符合國家保密規(gui)定(ding)的指定場所進行; (四)禁止复製、下载、匯编(bian)、摘(zhai)抄(chao)絕密級文件信息资料,確有工作需要的,應当(dang)征得原定密(mi)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同意; (五)禁(jin)止將絕密級國家秘密载體攜带出境,國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規定。 第三十条 機(ji)關、單位應当依法對密品(pin)的研(yan)製、生產(chan)、試(shi)驗、運輸、使用、保存(cun)、維修、銷毁等進行管理。 機(ji)關、單位應当及時確定密品(pin)的密級(ji)和保密期限,嚴格控製密(mi)品(pin)的接触範围,對放置密品(pin)的(de)場所、部位采取安全保密(mi)防範措施(shi)。 絕密級密品的研製、生產(chan)、維修應当(dang)在符合國家(jia)保密規定的封闭場所進行,並設置專門放置、保存(cun)場所。 密品的零件、部件、組件等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de),按照(zhao)國家保密(mi)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機(ji)關、單位應当依法確(que)定(ding)保密要害部門、部(bu)位,報同(tong)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嚴格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信(xin)息系統按照涉(she)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mi)級(ji)。機(ji)關、單位應当根據涉密(mi)信息系統(tong)存储、處理(li)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保護等級,按照(zhao)分級保護要求采取(qu)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条 涉(she)密信息系統(tong)應当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bing)經設區(qu)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ke)投入使用。 公安(an)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測評審查工作按照國家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men)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製(zhi)定的有(you)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条 機(ji)關、單位應当加強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運行維護、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负責運行維(wei)護、安全保密管(guan)理和安全審計,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設保密自(zi)监管設施,定期開展安全(quan)保密檢查和風(feng)险評估,配合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排查预警事(shi)件,及時发現並處置安(an)全保(bao)密風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機(ji)關、單位應当按照國家(jia)保密規定,對絕密級信息系統每年至少(shao)開展一次安全保(bao)密風险評估,對(dui)機密級及以下信(xin)息系統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保密風险評估。機(ji)關、單位涉密信息系統的密(mi)級(ji)、使用範围(wei)和使用環境等(deng)发生變化可能產生新的安全保密風险隐患的,應当按(an)照國家保密規定(ding)和標準采取相應防護措施,並開展安全保密風险評估。 涉密(mi)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信息設備應当安全可(ke)靠,以无線方式(shi)接入涉密信息系統的(de),應当符合國家保密和密碼管理規定、標(biao)準。 涉密信息系(xi)統不再使用的,應当(dang)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對相關保密設施、設備進行處理,並及時向(xiang)相關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条 研(yan)製、生產(chan)、采購(gou)、配備用於(yu)保護國家秘密的安(an)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当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國家鼓勵研製生產單位根據保密(mi)工作(zuo)需要,采用(yong)新技術、新方(fang)法、新工藝等创新安全保密(mi)產品和保密技(ji)術裝備。 第三十七条 研製生(sheng)產單位(wei)應当為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持續提供維修維護服務,建立漏洞、缺陷发現和處理機製,不得在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中(zhong)設置恶意(yi)程序。 研製生產單位可以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quan)的機構申請對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ji)術裝備進行檢測,檢測合格的,上述機構颁发合格證书。研製生產(chan)單位生產的安全(quan)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應当與送檢樣品一致。 第三十八条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其設(she)立或者授權的機構開展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bei)抽檢、复(fu)檢,发(fa)現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應当責令整改;存(cun)在重大缺陷(xian)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應(ying)当責令采取停止銷售、召回產品等补救措施,相關單位應当(dang)配合(he)。 第三十九条 網絡運(yun)營者應当遵(zun)守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jian)立保密违法行為投訴、舉(ju)報、发現、處置製度,完(wan)善受理(li)和處理工作機製,製定泄密應急(ji)预案。发生泄密事件時,網絡運營者應当立即启動應急(ji)预案(an),采取补救措施,並(bing)向(xiang)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國家(jia)安全機關報(bao)告。 第四十条 網絡運營者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shi)的保密违法案件(jian)調查和预警事件排查,應当予以配合(he)。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保密监督(du)管理職(zhi)責中,发現網(wang)絡存在较大泄密隐(yin)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對(dui)该網絡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責人進(jin)行約談,督促其(qi)及時整改,消除隐患(huan)。 第四十一条 機(ji)關、單位應当加強對互聯網使用的保密管理。機(ji)關、單位工作人員使用智能(neng)終端產品等應当符合國家保密(mi)規定,不得违(wei)反有關規定使用(yong)非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存储、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第四十二条 機(ji)關、單位應当健全信息公(gong)開保密審查工作機(ji)製,明確審(shen)查機構,規範審查程序(xu),按照(zhao)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對擬公開(kai)的信息逐(zhu)項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十三条 機(ji)關、單位應当承(cheng)擔涉密(mi)数據安全保護責任,涉密数據收集、存储、使用、加(jia)工、傳輸(shu)、提供等處(chu)理活動應当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省級以上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應当會(hui)同有關部門建立動態监測、綜合評估等安全保密防控機製(zhi),指(zhi)导(dao)機關、單位落(luo)實安全保密防控措施,防範数據匯聚、關聯引发的泄密(mi)風(feng)险。 機(ji)關、單位應当對匯聚(ju)、關聯后屬於(yu)國家秘密事(shi)項的数據依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quan)保(bao)密防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機(ji)關、單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國境内設立(li)的組織、機構(gou)提供國家秘(mi)密,任用、聘用的境外(wai)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jia)秘密的,應当(dang)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li),進行審查評估,簽订保(bao)密协議(yi),督促落實保密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she)及國家秘密(mi)的,主辦單位應当采取下列保密(mi)措施,承辦、參加單(dan)位和人員應(ying)当配合: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de)内(nei)容確定密級,製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yuan)和工作人員(yuan)範围;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chang)所(suo)、設施、設備,采取必要保密技術(shu)防護等措施; (三)按照國家保(bao)密規(gui)定管理國家秘密载體; (四)對參加人員和工作人員進(jin)行身份(fen)核實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五)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規(gui)定(ding)要求的其他措施。 通(tong)過電(dian)視、電話、網絡等方式舉辦會議或者其(qi)他活動涉及國家秘(mi)密的,還應当符(fu)合國家有(you)關保密標準。 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主管(guan)部門應当加強對涉(she)密军事設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边區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li)协調(diao)機製,加強军地协作(zuo),組織督促整改,有關(guan)機關(guan)、單(dan)位應(ying)当配合,及時发現並消除(chu)安全保密風险隐患。 第四十七条 从事涉及國家秘密業務(以(yi)下簡称涉(she)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de)法人(ren),國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規定; (二)无(wu)犯罪記(ji)錄,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 (三)从事涉密業務的(de)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ji),國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規定; (四)保密製度完(wan)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负責保密工作; (五)用於涉密業務的(de)場(chang)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mi)規定和標準; (六)具有从事(shi)涉密業務的專業(ye)能力; (七)保密(mi)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規定要求的其他(ta)条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國家秘密载體製作、复製、維修、銷毁,涉密信(xin)息(xi)系統集成,武(wu)器裝備科研生產,或者涉密军事(shi)設施建設等涉密業務的企業(ye)事業單位,應(ying)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独或者會同有關部(bu)門進行保密審查,取得保密(mi)资質。 取得保密(mi)资質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有(you)下(xia)列行為: (一)超出保密资質業務種類範围(wei)承擔其他需要取(qu)得保密资質的業務; (二)變造、出賣、出租、出借保(bao)密资質證书; (三)將涉(she)密業務轉包給其他單(dan)位或者分包給无相應保密资質的單位; (四)其他违(wei)反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wei)。 取得保密资質的(de)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年(nian)度自檢製度,應当每年向作出準予行政許(xu)可決定的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檢報告。 第四十九条 機(ji)關、單位(wei)采購(gou)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務,或者委(wei)托企業(ye)事業單位从事涉密業務,應当根據國家保密(mi)規定確定密級(ji),並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zhun)。機(ji)關、單位(wei)應当與有關(guan)單位、個人(ren)簽订保(bao)密协議,提(ti)出保密要求,采(cai)取保密措施,實(shi)施全過程管(guan)理。 機(ji)關、單位(wei)采購或者委托企業事業單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規定的(de)涉密業務的,應当核驗承擔單(dan)位的保密(mi)资質。采購或者委托(tuo)企業事業(ye)單位从事其他涉密業務的,應当核查參與(yu)單位的業務能力(li)和保密管理能力。 政府采購监(jian)督管理(li)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当(dang)依法加強對涉(she)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務采購或者其(qi)他(ta)委托開展涉密業務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機(ji)關、單位應当依法確定涉(she)密岗位,對擬任用、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zuo)的人員進行上岗前保密(mi)審查,確認(ren)其是否具備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tiao)件和能力。未(wei)通(tong)過保密審查的,不得(de)任用、聘用到涉密岗(gang)位(wei)工作。 機(ji)關、單位組(zu)織人事部門负責組織實施保密(mi)審查時,擬任用(yong)、聘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員應当如實提供有關情(qing)况;需要其(qi)原(yuan)工作、學習單(dan)位以及居住地有關部門和人(ren)員配合的,相關單(dan)位、部門和人員應当配合。必(bi)要時,公安(an)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yi)申請协助審(shen)查。 機(ji)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ying)当定期組織复審,確保涉密人員(yuan)符合涉密岗位(wei)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 涉密人員應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本(ben)機關、本單位保密製度,嚴格遵守保密紀(ji)律(lv)、履行保密承諾,接受保密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五十二条 機(ji)關、單位組織人事部(bu)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负責涉密人員保密管(guan)理工作。機(ji)關、單(dan)位保密工作機構應当對涉密人員履行保密責(ze)任情况開展經常性的监督檢查,會同(tong)組織人事部門加強保(bao)密教育培訓。 涉密人(ren)員(yuan)出境,由機關(guan)、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和保密工作機(ji)構提出意见(jian),按照(zhao)人事、外事審批權限審批。涉密人員出境應当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及時報告在境外(wai)相關情况。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員离岗离職應当遵(zun)守(shou)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离岗离職前,應当接受(shou)保密提醒談(tan)話,簽订离岗离職保密承諾书。機(ji)關、單位應当開(kai)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國家秘密载體、涉密設備,取消涉密信(xin)息(xi)系統访問權限,確定脱密期期限。涉密(mi)人員在脱(tuo)密期内就業、出境應当遵守國家(jia)保密規定。涉密人員不得利用知悉的國家(jia)秘密為有關組織(zhi)、個人提供服務或者謀取利(li)益。 第五十四条 涉密人員擅自离職或(huo)者脱密期内嚴重违反國家保密(mi)規定的,機(ji)關、單位應当及(ji)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yi)法采取處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機(ji)關、單位應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員權益保障(zhang)製(zhi)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因履行保密義務导致合法權益受到影響和限(xian)製的人員相應待遇或(huo)者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機(ji)關、單位應(ying)当向同級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wei)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当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國家(jia)建立和完善保密標準體(ti)系。國家保密行政管(guan)理部門依照法律(lv)、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國家保密(mi)標準(zhun);相關學會、协會等社會團體可以製定團(tuan)體標準(zhun);相(xiang)關企業可以製(zhi)定企業標準。 第五十八条 機(ji)關、單位應当對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相(xiang)關製度情况開展自查自評。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依法對下列情况進(jin)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ze)任製落實情况; (二)保密製度建設情况;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况; (四)涉(she)密人員保密管理情况;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解除情况; (六)國(guo)家(jia)秘密载體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統和信(xin)息(xi)設備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聯(lian)網使用保密管理(li)情况; (九)涉密場所及保(bao)密要(yao)害部門、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cai)購涉及國家秘密(mi)的工程、货物、服務,或者委托企業事業(ye)單位从事涉密業務管理情况(kuang); (十一)涉及國家秘(mi)密會議、活動管理情(qing)况;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cha)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mi)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製度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yi)法開展保密(mi)檢查和案件調查處理,查阅(yue)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qing)况,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资料等登記保存,進行(xing)保密技術檢測(ce),應当遵守國家有(you)關規(gui)定和程序。 有關(guan)機關(guan)、單位和個人應当配合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men)依法履行職責,如實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zuo)假,隐匿、銷毁證據,或者以(yi)其(qi)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du)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shi)保密檢(jian)查后,應当出具檢(jian)查意见,對需要整改的(de),應当明確整改内容和期(qi)限,並在一定範围内(nei)通報檢查結果(guo)。 第六十条 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保密违法的線索和案件(jian),應当依法及時調查處(chu)理或(huo)者組織、督促(cu)有關機關、單(dan)位調查處理;发現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應当立(li)即責令有關機關、單(dan)位和人員停止违(wei)法行為,采(cai)取有效补(bu)救措施。調(diao)查工作結束后,有违反保密(mi)法律法規的事(shi)實,需要追究責(ze)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当依法(fa)作出行政處罚決定或者提(ti)出處理建議;涉嫌犯罪的,應当依法移送监察機關、司法(fa)機關處理(li)。有關(guan)機關(guan)、單位應当(dang)及時(shi)將處理結果书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条 機(ji)關、單(dan)位发現國家秘(mi)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当立即采取补救措(cuo)施(shi),並(bing)在24小時内向同級(ji)保密行政管理部(bu)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ying)当在24小時(shi)内逐級報至(zhi)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受(shou)理公民對涉嫌保密违法(fa)線索的舉報,並保護(hu)舉(ju)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条 保密(mi)行政管理部門收缴非法(fa)获取、持有(you)的國家秘密(mi)载體,應(ying)当進行登記並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数量、來源、擴散(san)範围等,並采(cai)取相應的保(bao)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市(shi)場(chang)监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you)的國家秘密(mi)载體,有關部(bu)門(men)應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辦理涉嫌泄密案件的地方(fang)各級监察(cha)機關、司法機關(guan)申請國家秘密和情報鉴(jian)定的,向所在省、自治(zhi)區、直辖市(shi)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提出;辦(ban)理涉嫌泄密案件的中央一級监察(cha)機關、司法機關(guan)申請國家秘密和情報鉴(jian)定的,向國家保密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提出。 國家秘密和(he)情報鉴定應当根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bao)密事項範围等進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鉴(jian)定申請后,應(ying)当自受理之日起(qi)30日(ri)内出具鉴定結论;不能(neng)按期出具的,經(jing)保密行政管理(li)部門负責人批準,可以延长(zhang)30日。專家咨詢等(deng)時間不計(ji)入鉴定辦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 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應当建立监測预警製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關情况,配備监(jian)測预警(jing)設施和相應工作力量,发現、识別、處置安全保密風险隐患(huan),及時(shi)发出预警通報。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当在保(bao)密工作中加強协調配合,及時通報情况(kuang)。 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当按(an)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xu)開展工作,做到(dao)嚴格(ge)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条 機(ji)關、單位违反保密(mi)法律法(fa)規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轻重,對直接(jie)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yu)處分;構成(cheng)犯(fan)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一)未落(luo)實保密工作責任製的; (二)未依法確(que)定(ding)、變更(geng)或者解除國家秘(mi)密的; (三)未按照要(yao)求對涉密場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進行防護或者管理的; (四)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ding)進行測評審(shen)查而投入使用,經責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未經保密審查或者保(bao)密審(shen)查不嚴,公(gong)開國家秘密的; (六)委托不具備从事涉密業務条件(jian)的單位从事涉密業務(wu)的; (七)违反涉密(mi)人員保密管理規定的; (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qu)补救措施(shi)的; (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據安全(quan)管理責任的; (十)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規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構(gou)成犯罪,且(qie)不適用處分的人(ren)員,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men)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mi)檢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調查處理中,有關(guan)機關(guan)、單位及其工(gong)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虚作(zuo)假,隐匿、銷毁證據,或者以(yi)其(qi)他方式逃避、妨(fang)碍保密檢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調查處理的,對直接(jie)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yu)處分;不適(shi)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men)予以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及(ji)其工作人員协助機關(guan)、單位逃避、妨(fang)碍保密檢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調查處理的,由(you)有關主管部(bu)門依法予以處罚。 第六十九条 網絡運營者违反保密(mi)法律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an)照各自職責分(fen)工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gao)或(huo)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xia)罚款,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sheng)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zheng)管理部門實施保密违(wei)法案件調查、预警事件(jian)排(pai)查的。 第七十条 用於保護國家秘密的安全保(bao)密產品和保密技術裝備(bei)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zheng)管理等部門對研(yan)製生產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責令有關檢測機構(gou)取消合格證书;有违(wei)法所得的(de),没收违法所得: (一)研(yan)製生產(chan)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 (二)安全保密產品和保(bao)密技(ji)術裝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嚴重危害國家(jia)秘密安全的。 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業務的(de)企業事業單位违反保密(mi)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由(you)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ling)限期整改,給予警告(gao)或(huo)者通報批評;有违(wei)法所得的(de),没(mei)收违(wei)法所得。 取得保密(mi)资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處暂(zan)停涉(she)密業務、降低资質等級: (一)超(chao)出保密(mi)资質業務種類範围承擔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質業務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時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bu)符合保密(mi)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 (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fa)規及國家保密(mi)規定,存在重(zhong)大(da)泄密隐患的。 取得保密(mi)资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處吊銷保(bao)密资(zi)質: (一)變造、出賣、出租、出借保密资(zi)質證书的; (二)將涉密業務轉(zhuan)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分包給(gei)无相應保密资質單位的; (三)发現國家秘(mi)密(mi)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li)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ding)時限報告的; (四)拒絕、逃避、妨碍保密檢查的; (五)暂停涉(she)密業務期間承接新的涉密業(ye)務的; (六)暂停涉密業務期满仍(reng)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的; (七)发生重(zhong)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嚴重违(wei)反(fan)保密法律法規及國家保密規定行為的。 第七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men)未依法履行職(zhi)責,或者(zhe)滥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bi)的,對直接(jie)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yu)處分;構成(cheng)犯(fan)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条 中央國家機關應当(dang)結合工作實(shi)际製定本行業、本领域工作秘密(mi)事項具(ju)體範围,報國家保(bao)密行政管理部門(men)備案。 機(ji)關、單位應当加強本機關、本單位(wei)工作秘密管理,采取技術防(fang)護、自监(jian)管等保護措施(shi)。违反有關(guan)規定造成工作秘(mi)密泄露,情節嚴重的,對直接(jie)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yu)處分。 第七十四条 本条(tiao)例自(zi)2024年9月1日起(qi)施行(x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