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則
第一条 為了完善劳動合同製度,明確劳動(dong)合(he)同雙方当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bao)護劳動者的合法權益(yi),構建和发展和諧(xie)稳定的劳動關系,製定本法(fa)。
第二条 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zu)織(zhi)、民辦非企(qi)業單位等組織(以下(xia)称(cheng)用人單位)與(yu)劳動者建立劳動關系,订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he)同,適用(yong)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劳動關系的劳動者,订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he)同,依(yi)照本法執行。
第三条 订立劳動合同(tong),應当遵循(xun)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yi)致、誠實(shi)信用的原則。
依法订立的(de)劳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dan)位與劳動者應当履行劳(lao)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条 用人單位應当依法建立(li)和完善劳動規章製度,保障劳動者享有劳動權利、履行劳動義(yi)務。
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guan)劳動報酬(chou)、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劳動(dong)安全衛生(sheng)、保险福利(li)、職工培訓、劳動紀律(lv)以及劳動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lao)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当經職工代(dai)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tao)论,提(ti)出(chu)方案和意见,與(yu)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ping)等协商確定。
在規章製度和(he)重大事項決定實施(shi)過程中,工會或者(zhe)職工認為不適当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协商予以(yi)修(xiu)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当將直接(jie)涉(she)及劳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huo)者告知劳動(dong)者。
第五条 縣級(ji)以(yi)上人民政府劳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li)健全协調劳動關(guan)系三方機製,共同(tong)研(yan)究解決有關劳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条 工會應(ying)当帮助、指导劳動者與用(yong)人單位(wei)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動合同,並與(yu)用人(ren)單位建立集體协商機製,維護劳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劳動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單位自用工(gong)之日起即與劳動(dong)者建立劳動關系。用人單位應(ying)当建立職工名册(ce)備查。
第八条 用人(ren)單位招用劳(lao)動者時,應当如實告知劳動(dong)者(zhe)工作内容、工(gong)作条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an)全生產状况、劳動報酬,以及劳(lao)動者要求(qiu)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ren)單位有權了解劳動者與(yu)劳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况,劳動者應当如實(shi)說明。
第九条 用人單位招用劳動者,不得扣押劳動者(zhe)的(de)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劳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劳動者收取(qu)財(cai)物。
第十条 建立劳(lao)動關系,應当订立书面劳動(dong)合同。
已建立劳動(dong)關(guan)系,未同時订立书(shu)面劳動合同的(de),應当自用工之日(ri)起一個月内订(ding)立书面劳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劳動者在用(yong)工前订立劳(lao)動合同的,劳動關(guan)系自用工之日起(qi)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單位未(wei)在用工的同時订立书面劳動合同,與(yu)劳動者約定的劳動報酬不(bu)明確的,新招(zhao)用的劳動(dong)者的劳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没有集體(ti)合同或者集體合(he)同未規定的,實(shi)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劳動合同、无(wu)固定期限劳(lao)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劳動合同。
第十三条 固(gu)定(ding)期限劳動合同,是(shi)指用人單位與劳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劳動合同(tong)。
用人單(dan)位與劳動者协商(shang)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動合同(tong)。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劳動者約定无確定終止時間的劳動(dong)合同。
用人單(dan)位與劳動者协商(shang)一致,可以(yi)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tong)。有下(xia)列情(qing)形之一,劳動者提(ti)出或者同意續订、订立劳動合(he)同的,除劳動者提出订立固定期(qi)限劳(lao)動合同外,應当订立无固(gu)定期限劳動合同:
(一)劳動者在该用人(ren)單位连續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ren)單位初次實行劳動合同製度或者國有企業改製重新订(ding)立劳動合同時,劳動者在该用人(ren)單位连續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tui)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连續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動合同,且劳(lao)動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項(xiang)、第(di)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订劳動合(he)同的(de)。
用(yong)人單位(wei)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與劳動者订立书面劳動合同的,視為(wei)用人單位與劳動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cheng)一定工作任(ren)務為期限的劳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yu)劳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he)同期限的劳動合同。
用人單(dan)位與劳動者协商(shang)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zuo)任務為期限的劳(lao)動合同。
第十六条 劳動合(he)同由用人單位與劳動者协商一(yi)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劳動者在劳(lao)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huo)者盖章生效。
劳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he)劳(lao)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条 劳動(dong)合同應当具備以下条款:
(一)用人單(dan)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要负責人;
(二)劳動(dong)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劳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rong)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jian)和休息休假;
(六)劳動報酬;
(七)社會保险;
(八)劳動保護、劳動条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当納(na)入劳動合同的其(qi)他事項。
劳(lao)動合同(tong)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条款外,用(yong)人單位(wei)與劳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条 劳動合同對(dui)劳(lao)動報酬和劳動条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发争議的,用人單位與劳動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cheng)的,適(shi)用集體合同規定;没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ti)合同(tong)未規定劳動報酬的,實(shi)行同工同酬;没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劳動条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条 劳動合同期限三個月(yue)以上不满一年的(de),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劳動合同期限(xian)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chao)過二個(ge)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xian)和无固定期限的(de)劳動合同,試(shi)用期不得超過(guo)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wei)與同一劳(lao)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yi)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劳(lao)動合同或者劳動合同期限不满三個月的,不得約(yue)定試用(yong)期。
試用(yong)期包含在劳(lao)動合同期限内。劳(lao)動合同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為(wei)劳動合同期限(xian)。
第二十条 劳動者在(zai)試用期的工资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岗位最低檔工资或者劳動合同約定工资的(de)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di)工资(zi)標準。
第二十一条 在試用期中,除劳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項(xiang)、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wai),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劳動(dong)合同。用人單位在(zai)試用期解除劳動合同的,應当向劳動(dong)者說明理(li)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單位為劳動(dong)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dui)其(qi)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yi)與该劳動者订(ding)立协議,約(yue)定(ding)服務期。
劳動者违反服(fu)務期約定的,應(ying)当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违約(yue)金。违約金(jin)的数额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ti)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劳動者支付的违約金不(bu)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摊的培(pei)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yu)劳動者約定服務(wu)期的,不影響(xiang)按照正常的工资調整機製提高劳動(dong)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劳動報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單位與劳動者可以在劳動合同中約定(ding)保守用人單位的商(shang)業秘密和與知识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负有保(bao)密義務的劳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劳動合同或者保密(mi)协議中與劳動者約定(ding)竞業限製条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zhe)終止(zhi)劳動合同后,在竞業限製期限内(nei)按月給予劳動者經濟补(bu)偿。劳動者违(wei)反竞業限製約定的,應(ying)当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违約(yue)金。
第二十四条 竞業限製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gao)級管理人員(yuan)、高級技(ji)術人員和其他负有保密義務(wu)的人員。竞業限製的範围、地域、期限(xian)由(you)用人單位與劳動者約定,竞業限製的約定不得违反(fan)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jie)除(chu)或者終止劳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chan)品、从事同類業務的有竞争關系的其(qi)他用人(ren)單位,或者自己(ji)開業生產或(huo)者經營同類產品、从事同類(lei)業務的竞業限製期(qi)限,不(bu)得(de)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chu)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規(gui)定的情形外,用人單(dan)位不(bu)得與劳動者約定由劳動者承擔违約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動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yi)欺(qi)詐、胁(xie)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违背真實意(yi)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變更劳動合(he)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劳動者權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強製性規定的。
對劳動合(he)同的(de)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議的,由(you)劳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条 劳(lao)動合同(tong)部分无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bu)分仍(reng)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動(dong)合同被確認无效,劳動者已付出劳動的,用人(ren)單位應当向劳動者支付劳動報(bao)酬。劳動(dong)報酬的数额,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動者的劳(lao)動報酬確定。
第(di)三章 劳動合同的履(lv)行(xing)和變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單位與劳動者應当按照(zhao)劳動合同(tong)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条 用人單(dan)位應当按照劳動合同約(yue)定和國家規定,向劳動者及時足(zu)额支付劳動報酬(chou)。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zhe)未足额(e)支付劳動報酬的,劳動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shen)請(qing)支付令,人(ren)民(min)法院應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單位應当嚴格執行劳動定额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劳動者(zhe)加班。用人單(dan)位安排加班的,應(ying)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劳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条 劳動(dong)者(zhe)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违章指挥、強令冒险作業(ye)的,不視為(wei)违反劳動合同。
劳動者對危害(hai)生命安全和身體健(jian)康的劳動条件,有權對用人(ren)單位提(ti)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單位變更名称(cheng)、法(fa)定(ding)代表人、主(zhu)要负責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項(xiang),不影響(xiang)劳(lao)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單位发生合並或(huo)者分立等情况,原(yuan)劳動(dong)合同繼續有效,劳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u)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單(dan)位與劳動者协商(shang)一致,可以變更劳動合同約定的内(nei)容(rong)。變更劳動合同,應当采用书面形(xing)式。
變更后的(de)劳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he)劳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劳動合同的解除(chu)和終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單(dan)位與劳動者协商(shang)一致,可以解除劳(lao)動合同(tong)。
第三十七条 劳(lao)動者提前三十日(ri)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劳(lao)動合同(tong)。劳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zhi)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劳(lao)動合同(tong)。
第三十八条 用人(ren)單位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劳動者可以解除(chu)劳動(dong)合同:
(一)未按(an)照劳動合同約定提供劳動保護或者劳(lao)動条件的;
(二)未及(ji)時足(zu)额支付劳動報酬的;
(三)未(wei)依法為劳動者缴(jiao)納社會保险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违反法律(lv)、法規的規定,损害劳動(dong)者權益(yi)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規(gui)定的情形致(zhi)使劳動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劳動者可以解除劳動合(he)同的其(qi)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胁或(huo)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劳動者劳動(dong)的,或者用人單(dan)位违章指挥、強令冒险(xian)作業危及劳動(dong)者人身安全的,劳動(dong)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ren)單位。
第三十九条 劳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chu)劳動(dong)合同:
(一)在(zai)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he)錄用条件的;
(二)嚴重(zhong)违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de);
(三)嚴重(zhong)失(shi)職,營私舞弊,給用人(ren)單位造成重大损害(hai)的;
(四)劳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li)劳動(dong)關系,對完成本(ben)單位的工作任務(wu)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dan)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de)情形致使劳動合(he)同无效的;
(六)被(bei)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用(yong)人單位提前(qian)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動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動者一個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lao)動合同(tong):
(一)劳動(dong)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fu)伤,在規(gui)定的医疗(liao)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yong)人單位另行安排的(de)工作的;
(二)劳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guo)培訓或者調整工作(zuo)岗位,仍不能勝任工(gong)作的;
(三)劳動合同订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况发生重大變化,致使(shi)劳動(dong)合同无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劳(lao)動者协商,未能就變更劳動合同内容達成协議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xia)列情(qing)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員二十人以(yi)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总数百分之十(shi)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xiang)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况,聽取工會或(huo)者職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員方案經向劳(lao)動行政部門(men)報告,可以裁减人員:
(一)依(yi)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jing)營发生嚴重困难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ying)方式調(diao)整,經(jing)變更劳(lao)動合同后,仍(reng)需(xu)裁减人員的;
(四)其他因劳動合同订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qing)况发生重(zhong)大變化,致使劳動合同无(wu)法履行的。
裁减人員時,應当優先(xian)留(liu)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的;
(三)家庭无(wu)其他就業人(ren)員,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ren)單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規定裁减人(ren)員,在六個(ge)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de),應当(dang)通知被裁(cai)减的人員,並在同等(deng)条件下優先招用被(bei)裁减的人員。
第四十二条 劳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wei)不得依照本法第(di)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規定解(jie)除劳動合同:
(一)从事接触職業病(bing)危害作業(ye)的劳動者未進行离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bing)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學觀察期(qi)間的;
(二)在(zai)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负伤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劳(lao)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fei)因(yin)工负伤,在規定的医(yi)疗期内的;
(四)女職(zhi)工在孕期(qi)、產期(qi)、哺乳(ru)期的;
(五)在本單位(wei)连續工作满十五(wu)年,且(qie)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wu)年的;
(六)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gui)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劳(lao)動合同(tong),應当(dang)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hui)。用人單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規規(gui)定或者劳動合同約定的(de),工會有權要(yao)求用人單位(wei)纠正。用人單位應当(dang)研究工會的意见(jian),並將處(chu)理結果书面通知工會(hui)。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劳動合同終止:
(一)劳動合同期满的;
(二)劳動者開始依法(fa)享受基本(ben)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lao)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huo)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an)的;
(五)用人單位被(bei)吊(diao)銷營業執照、責(ze)令關闭(bi)、撤銷(xiao)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jie)散的;
(六)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gui)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動(dong)合(he)同期满,有本法第(di)四十(shi)二条規定情形之一的,劳動合同應当續延至相應的(de)情形消失時終止(zhi)。但是(shi),本法第四十二条(tiao)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劳動能力劳動者的(de)劳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jia)有關工伤保险的(de)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lie)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当向劳動者支付經濟补偿:
(一)劳動者依照本(ben)法第(di)三十八条規定解除劳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規定向(xiang)劳動者提出解除劳動合同並與劳動者协商一致解除劳(lao)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zhao)本法第四十条規定解除劳動合(he)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di)一款規定解除劳動合(he)同的;
(五)除用人單(dan)位維持或者提(ti)高劳動合同約定条件續订劳動合同,劳動(dong)者不同意續订(ding)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di)四十(shi)四条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劳動合同的;
(六)依(yi)照本法第四十四(si)条第四項、第五項規定(ding)終止劳動合同的(de);
(七)法律、行政(zheng)法規規(gui)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經濟补偿按劳(lao)動者在本單位工(gong)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资的標準向劳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满六個月(yue)的,向劳動者支(zhi)付半個月工资的經濟补偿(chang)。
劳動(dong)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單位(wei)所在直辖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de)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资(zi)三倍的,向其支付經(jing)濟补(bu)偿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xiang)其支付經濟补偿的年限最高不(bu)超過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動者在劳(lao)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er)個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ren)單位违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he)同,劳(lao)動者要求(qiu)繼續履行劳動合同的,用人(ren)單位應当繼續履行;劳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劳動合同或者劳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lv)行(xing)的,用人單位應当依照(zhao)本法(fa)第八十七条規定支付賠偿金。
第四十九条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jian)全劳動者社會保险關系(xi)跨地區轉移接續製度。
第五十条 用人單位應当在(zai)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同時出具解(jie)除或者終止劳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内為劳動者辦(ban)理檔案和社會(hui)保险關系轉移手續。
劳(lao)動者應当按照雙方約(yue)定,辦理工(gong)作(zuo)交接。用人單位依照(zhao)本法有關規定應当(dang)向劳動者支付經濟补偿的,在辦結工作交(jiao)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jie)除或者終止的劳(lao)動合同的文本,至少(shao)保存二年備(bei)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dan)位通過平等协商(shang),可以(yi)就劳動報酬(chou)、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劳動(dong)安全衛生(sheng)、保险福利(li)等(deng)事項订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cao)案應当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论通(tong)過。
集體(ti)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订(ding)立;尚未建立工會的(de)用人(ren)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导劳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wei)订立(li)。
第五十二条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订立劳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gong)资調整機製(zhi)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縣(xian)級以下區域内(nei),建筑業、采矿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yu)企業方面代表订立行業性集體(ti)合同,或(huo)者订立(li)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體合同订立后,應(ying)当報送劳動行政部(bu)門;劳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ti)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ri)内未提出异議的,集體(ti)合同即行生效(xiao)。
依法订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he)劳(lao)動者具有約束力。行(xing)業性、區域性集體合(he)同對当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he)劳(lao)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體合同中劳動報酬和劳動条件等標準不得低於当地人民政府(fu)規定的最低(di)標準;用人單位與劳動者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中劳動報酬和劳動条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zhun)。
第五十六条 用人單位违反(fan)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劳動權益的,工(gong)會(hui)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发生(sheng)争議,經协商解決不(bu)成(cheng)的,工會可以依(yi)法申請仲(zhong)裁、提起訴訟(song)。
第二節 劳務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務派遣單位應当依(yi)照公司法(fa)的有關規定設立,注(zhu)册资本不得少於(yu)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条 劳(lao)務派遣單(dan)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單位,應当履行用人單位對劳動者的義務。劳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劳(lao)動者订立的劳動合(he)同,除應当载明本法第十七(qi)条規定的事(shi)項外,還應当载明被派遣(qian)劳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gang)位(wei)等情况。
劳(lao)務派(pai)遣單位應当與被派遣劳動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動合同,按月支付劳動報酬;被派遣劳動(dong)者在无工作期(qi)間,劳務派遣單位應当(dang)按照所在(zai)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资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条 劳務(wu)派遣單位派遣劳動者應当與接受以劳務派遣形式用工的(de)單位(以下称用工單位)订立劳(lao)務派遣协議。劳務派遣协議應当(dang)約(yue)定派遣岗位和人員数量、派遣(qian)期限、劳動報酬和社會保险費的数(shu)额與支付方(fang)式以及违反协議的責任。
用(yong)工單位(wei)應当根據工作岗位的實际需要與劳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bu)得將连續用工期限分割订(ding)立数個短期劳務派遣协議。
第六十条 劳務派遣單位應当將劳務派遣协議的内容告(gao)知被派遣劳動(dong)者。
劳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kou)用工單位按照劳務派遣协議支付(fu)給被派遣劳動者的劳動報酬。
劳務派遣單(dan)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条 劳務派遣單(dan)位跨地區派(pai)遣劳動者的,被派遣劳動者(zhe)享有的劳動報酬和劳動条(tiao)件,按照用工(gong)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單位應当履行下(xia)列義務:
(一)執行(xing)國家劳(lao)動標準,提供(gong)相應的劳動条件(jian)和劳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pai)遣劳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動報酬;
(三)支付加(jia)班(ban)費、績效奖金,提供(gong)與工作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岗被派遣劳動者進(jin)行工(gong)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连續用工的,實行(xing)正常的工资調整機(ji)製。
用工(gong)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劳動(dong)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動者享有與用(yong)工單位(wei)的劳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无同類岗(gang)位(wei)劳動者的,參照用(yong)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lao)動者的劳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動者有權在劳(lao)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yi)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動者(zhe)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tiao)、第三十八条的(de)規定與劳(lao)務派遣單位解除劳動合同。
被派遣劳(lao)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jiu)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項、第(di)二項規定情形的(de),用工單位可以將劳動者退回劳務(wu)派遣(qian)單位,劳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劳動者解除劳動合同(tong)。
第六十六条 劳(lao)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xing)的工作岗位上實施(shi)。
第六十七条 用(yong)人(ren)單位不得設立劳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劳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製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fei)全日製用工,是指(zhi)以小時計酬為主,劳動者在同一用人單(dan)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guo)四小時,每周工(gong)作時間累計不超(chao)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fei)全日製用工雙方当事人可以订立(li)口头协議。
从事非全日製用(yong)工的劳動者可以與一個(ge)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订立劳動合同;但是(shi),后订立的劳(lao)動合同不(bu)得影響先订立的劳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fei)全日製(zhi)用工雙方当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製用工雙方(fang)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yi)随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yong)人單位不向劳動者支(zhi)付經濟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製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ren)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de)最低小時工资標準。
非全日製用工劳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zui)长不得超過十五(wu)日。
第六章 监督檢查
第七十三条 國務院劳動行政部門负責全(quan)國劳動(dong)合同製度實施的监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劳動(dong)行政部門负責本行政區域内劳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监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劳動行政部(bu)門在劳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监督(du)管理工作中,應当聽取工會(hui)、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bu)門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劳(lao)動合同製度(du)的情况進行监督檢查:
(一)用人(ren)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劳動者切身利益(yi)的規章製度及其執行的情况;
(二)用人單位與劳動者订(ding)立和解除劳動合同的(de)情况;
(三)劳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shou)劳務派遣有關規定的(de)情况;
(四)用人(ren)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劳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xiu)假規定的情况;
(五)用人單位支付劳動(dong)合同約定的劳動報(bao)酬和執行最低工资標準的情况;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险和缴納社會保险費(fei)的情(qing)况;
(七)法律、法規規定(ding)的其他劳動监察(cha)事項。
第七十五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動行政(zheng)部門實施监督(du)檢查時,有權查阅與(yu)劳動合(he)同、集體合(he)同有(you)關的材料,有權對劳(lao)動場所進行實地(di)檢查,用人單位(wei)和劳動者都應当如實提供有關情况(kuang)和材料。
劳動行(xing)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监督檢(jian)查,應当出示證件,依法行使(shi)職權(quan),文明執(zhi)法。
第七十六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zhi)責範围内,對(dui)用人單位執行劳動合同製度的情况進行监督(du)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lao)動者合(he)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yi)法處理(li),或者依法申請(qing)仲裁、提起訴訟(song)。
第七十八条 工會依法維護劳動(dong)者的合(he)法權益,對(dui)用人單位履(lv)行劳動合同、集體合(he)同的(de)情况進行监督。用人單(dan)位违反劳動法律、法規和(he)劳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hui)有權提出意见或(huo)者要求纠正;劳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yu)支持和帮助(zhu)。
第七十九条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违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quan)舉報,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劳動行政(zheng)部門應当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bao)有功人員給予(yu)奖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条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劳動者切身利(li)益的規章製(zhi)度违反法律、法(fa)規規定的,由劳動(dong)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jing)告;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單位提供的劳動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規定的劳動合同必備条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劳動合(he)同文本交付劳(lao)動者的,由劳動(dong)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满一年未與劳動者订立书面劳(lao)動合同(tong)的,應当向劳動(dong)者每月支付(fu)二倍的工资。
用人單(dan)位违反本法規定不與劳動者订(ding)立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的,自應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動合同之日起(qi)向劳動者每月支付二(er)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單位违反(fan)本法規定與劳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劳動(dong)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违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劳動者試用(yong)期满月工资為標準(zhun),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劳動者支付賠偿(chang)金。
第八十四条 用(yong)人單位违(wei)反本法規定,扣押劳動者居(ju)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you)劳動行政(zheng)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劳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chu)罚。
用(yong)人單位违(wei)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劳(lao)動者收取財物的,由(you)劳動行政(zheng)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劳動者本人,並以(yi)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罚款;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劳動(dong)者(zhe)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劳動(dong)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de),依照前(qian)款規定(ding)處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ren)單位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由劳(lao)動行(xing)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劳動報酬、加班(ban)費或者經濟补偿;劳動報酬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標準的,應当支付其差额部(bu)分;逾期(qi)不支付的,責令用人(ren)單位按應(ying)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劳動者加付賠偿金:
(一)未按照劳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额(e)支付(fu)劳動者劳動報酬的;
(二)低於当地(di)最低工资(zi)標準支付劳動者工资的;
(三)安(an)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he)同,未(wei)依照本法規定向劳動者支付經濟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動合同依照(zhao)本法(fa)第二十六条規定被確認无效,給(gei)對方造成损害的,有過错的一方應当承擔(dan)賠偿(chang)責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ren)單位违反本法規定(ding)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同的,應当依照本法第(di)四十(shi)七条規定的經濟补偿標準的二倍向劳動者支付賠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ren)單位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罚;構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一)以暴力、威胁(xie)或者(zhe)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劳動的;
(二)违(wei)章指挥或者強令冒险作業危及劳動者人(ren)身安全的;
(三)侮(wu)辱、體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動者(zhe)的(de);
(四)劳動(dong)条(tiao)件恶劣、環境(jing)污染嚴重,給(gei)劳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單位违(wei)反本法規定未向劳動者出具解(jie)除或者終止劳動合同的书面證明,由劳動(dong)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第九十条 劳動(dong)者(zhe)违反本法規定解除劳動合同,或者违反劳動合同中約(yue)定的保密義務或(huo)者竞業限製,給用人單位造成损失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zhe)終止劳動合同的劳(lao)動者,給其(qi)他用人(ren)單位造成损失的,應(ying)当承擔连带(dai)賠偿責任。
第九十二条 劳務派遣單位违反(fan)本法規定的,由劳動行政(zheng)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bu)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罚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xiao)營(ying)業執照;給被派遣劳動者(zhe)造成损害的,劳務派遣單(dan)位與用工單(dan)位承擔连带賠偿責任。
第九十三条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资格(ge)的用人單位的违(wei)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lv)責任(ren);劳動者已經付出(chu)劳動的(de),该單位或者其出资人應当依(yi)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劳動者支付劳(lao)動報酬、經濟补偿、賠偿金;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
第九十四条 個人承包經(jing)營违反(fan)本法規定招用劳動者,給(gei)劳動者造(zao)成损害的,发包的組織與個(ge)人承包經營者承擔连带賠偿責任(ren)。
第九十五条 劳動行政(zheng)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bu)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zhi)責,或者违法行使職權,給劳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损害(hai)的,應当承(cheng)擔賠(pei)偿責任;對直(zhi)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ta)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fan)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条 事業單位(wei)與實行聘用製的工作(zuo)人員订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劳動合(he)同,法律、行政法(fa)規或者國務院(yuan)另有規定的,依照(zhao)其規定;未(wei)作規(gui)定的,依照本法有關(guan)規定執行(xing)。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yi)依法(fa)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劳動合同,繼續履行(xing);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kuan)第三項規定连續订立固定期限劳(lao)動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續订固定期限劳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動關系,尚(shang)未订立书面劳(lao)動合同的,應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yi)個月内(nei)订立。
本法施行之(zhi)日存續的劳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jie)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規定應当支付經(jing)濟补(bu)偿的,經濟补偿(chang)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ji)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時有關規定,用(yong)人單位(wei)應当向劳動者支付經濟补偿的,按照当時有關(guan)規定(ding)執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